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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刑事處罰更重嗎?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刑事處罰更重嗎?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刑事處罰更重嗎?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比犯罪既遂刑事處罰更重,且犯罪既遂是已經完成的形態,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為未完成形態。具體的處罰情況如下:

1、犯罪未遂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態。

①犯罪未遂的特徵:犯罪分子已着手實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②對未遂犯的處罰: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例如:張三為了殺人而準備了大量的毒藥,投放後即被警察發現。

2、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形態。

①犯罪中止的特徵:

在犯罪過程中;

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中止應當有客觀的放棄犯罪或者阻止結果發生的實際行動;

中止應當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

②自動中止犯罪的原因有:出自真誠的悔悟;基於被害人的憐憫;受到別人的規勸;害怕受到刑罰的懲罰等。

③對中止犯的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從輕處罰。

注:這裏所稱的造成“損害結果”,不得是犯罪既遂結果。如果發生了犯罪既遂的結果,認為犯罪已然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如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後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犯罪既遂

犯罪人的行為完整地實現了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全部構成事實。

對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徵

1、“着手實行犯罪”,即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緊迫危險的行為。如果尚未着手,根據行為人沒能着手的原因,分別認定犯罪預備(意志以外的原因)與犯罪中止(意志以內的原因)。

2、“未得逞”,即實行行為的邏輯結果、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結果未發生。如果實行行為實現了該危害結果,即犯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

3、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內的,則屬於犯罪中止。只要行為人自認為還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達到既遂,但自動放棄犯罪或者防止結果發生的,就屬於“意志以內的原因”(以主觀説為基礎);否則,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4、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加重構成要件以及結合犯存在適用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處罰規定的情形,但量刑規則不存在未遂問題。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是犯罪形態的時間不同、未能完成犯罪結果的原則存在差異以及造成的結果不同,因此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也各不相同。對於同一個行為實施之後,若是造成犯罪既遂的,此時犯罪行為人受到的處罰最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