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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構成偽造公司債券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根據《刑法》構成偽造公司債券罪既遂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構成偽造公司債券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偽造公司債券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公司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為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的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變造,已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中作過介紹,這裏不再贅述。所謂股票,是由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要式憑證。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等等。作為證權證券,作用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而不是創設權利。其製成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其簽發是由股份公司對繳納股款的認股人所進行的。股票的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不過,無論如何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一種用以顯示和證明與他人形成的金錢債務關係的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券必須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面額較大。本罪不僅要求具有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而且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缺少其一,都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任何已經上市的公司,若是想要發行債券,是必須要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的。公民若是從上市公司處購買了債券,在滿足一定條件之後,是可以將該債券轉賣給他人的。任何人都不得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實施偽造公司債券、非法售賣債券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