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未遂中止既遂的概念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未遂中止既遂的概念是什麼?
1、犯罪的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犯罪預備也是犯罪行為,而犯意表示不構成罰罪。
2、犯罪未遂:已經着手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為得逞。《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
4、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完全具備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備的,則不是既遂。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刑事制度中,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都是反映了某個犯罪嫌疑人當時的犯罪過程和犯罪時的心理狀態,在這其中,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比較大,犯罪未遂的處罰要比犯罪既遂的處罰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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