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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第二十二條,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 要件。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2、責任不同

犯罪既遂一般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犯罪中止一般會免於刑事處罰;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

3、階段不同

犯罪既遂已經完成犯罪階段,犯罪中止還沒有形成後果,犯罪未遂是因為特殊原因沒有達成預期後果。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法律上所規定的犯罪既遂未遂和中止主要就是用來區分當時的犯罪形態的,這些實際上也是公安機關要調查清楚的問題。這三種不同的狀態也體現出了我國在不斷完善關於刑事犯罪立法研究,畢竟案件中的每個細節都不應該輕易的被忽略。

標籤:犯罪 未遂 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