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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法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依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據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法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判罪立案標準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違反税收法律法規不徵或少徵税款。不徵是指明知納税人應當繳納税款而不向其徵收或者擅自決定對納税人免徵税款,少徵是指實際徵收的税款少於應徵的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條件,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税的情況;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到重大損失。重大損失指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十萬元以上,或者雖然不滿十萬元但具有索賄、賄賂或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與偷税罪共犯的界限

(1)如果税務工作人員在偷税過程中給予積極的幫助,同時自己假裝不知,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徵少徵税款,則行為人的行為應構成偷税罪的幫助犯,以偷税罪共犯論處;

(2)如果行為人只是對偷税人的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為徇私情私利,因此不徵少徵應納税款,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其行為應當為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五、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1)主體範圍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本罪的主體是税務機關工作人員;

(2)時空條件不同:本罪僅發生於税收徵管活動中,而玩忽職守罪存在與各種國家公務活動中;

(3)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行為,而本罪要求有直接的故意並要有徇私舞弊的動機。

作為自然人或者是企業和組織,只要達到納税標準的,都是要進行納税的。進行徵税的人員是沒有資格進行不徵税或者是少徵税。這個税收是國家的,執法人員進行徵税是工作也是義務,不徵或者是少徵,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