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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既遂怎麼判

一、新刑法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既遂怎麼判?

新刑法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既遂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税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納税,不能因為收取了對方的賄賂或者跟納税人的關係特殊就徇私舞弊不徵税,該減税的時候要依法給納税人減税,但違反國家法律制度,不徵收税款的行為,就算不構成犯罪,税務局內部也會進行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