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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量刑規定是啥?

一、我國刑法對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量刑規定是啥?

我國刑法對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量刑規定是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特別重大。

如果税務人員與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如果税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税人財物,構成受賄罪,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造成重大損失的,實行數罪併罰。

二、對偷税漏税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綜上所述,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導致税款少徵收的,數額較大會觸犯到刑法,這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對被告人的處罰標準有兩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情節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