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鑑定 > 交通事故鑑定

東營交通事故鑑定機構有哪些

東營交通事故鑑定機構有哪些

一、東營交通事故鑑定機構有哪些?

1.司法鑑定中心。 2.司法鑑定事務所。3.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鑑定的範圍,即僅限於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鑑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鑑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對於訴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再委託有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做傷殘鑑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鑑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鑑定。

接受委託的法醫中心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國家標準,對當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代理人領取傷殘鑑定結論後,根據傷殘等級與肇事人、車主或保險公司進行調解或逕行訴訟。傷殘鑑定結論由代理人(如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領取。

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相關鑑定費用(如會診費、鑑定費)由異議方交納,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二、交通事故的鑑定時間是多久?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通過傷殘鑑定結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傷殘評定的結果,交警部門才能根據此結論作出相應的處理,從而確定雙方該承擔的事故責任和賠償的比例,傷殘鑑定的機構由雙方當事人共同來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