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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的量刑是怎樣的?

一、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的量刑是怎樣的?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的量刑是怎樣的?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税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為:

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二是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應徵税款(種類、數額)的確定應根據税法的具體規定進行。

二、區分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税款,偷税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區別。

但當出現偷税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税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税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税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税,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税犯罪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對於犯罪嫌疑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税款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國家的有關税收規定的行為,應當嚴格按照實際造成的後果,如涉案的税款多少以及相關事項來進行判決處理,但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行政處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