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與其他涉税犯罪的區別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法律規定看,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與其他涉税犯罪的區別
1、注意區分此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税務人員在税收徵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不徵、少徵應徵税款,造成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2、注意區分此罪與偷税、逃避追繳欠税罪的區別。如果税務人員與偷税、逃避追繳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結,不徵、少徵應徵税款,應按照刑法總則中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3、如果税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税人財物,構成犯罪,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注意區分此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税務人員在税收徵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不徵、少徵應徵税款,造成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2、注意區分此罪與偷税、逃避追繳欠税罪的區別。如果税務人員與偷税、逃避追繳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結,不徵、少徵應徵税款,應按照刑法總則中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3、如果税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税人財物,構成犯罪,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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