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税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税收是國家財政收人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的税收,對於增加國家的綜合國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税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其次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所謂應徵税款,是指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税種税率應當向納税人徵收的税款。所謂不徵,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納税人應當繳納税款,但是不向其徵收,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決定納税人免繳税款。所謂少徵,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納税人實際徵收的税款少於應徵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減税條件,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税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税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在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和税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税人或納税單位徵收税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税款職權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者少徵税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税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税收造成嚴重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失不構成犯罪,如果税務工作人員在税收徵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地給國家税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刑法》第397條的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任何在税務機關就職的、負有徵收税額職責的職員,是不得出於任何目的,實施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的,這是由於此種行為是會侵犯到國家機關的經濟權益的,而一旦國家的權益由於此種行為的存在而嚴重受損,實施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行為的職員,就有可能涉嫌犯了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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