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怎麼處罰?
一、構成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怎麼處罰?
1、構成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會受到的處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行為特徵
(1)本罪的主體
特殊主體,即負有税收徵管職責的税務人員。
(2)主觀方面
必須是有犯罪故意的,並有明確的徇私動機。
徇私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袒護、包庇親友;貪利圖財或者謀取其他利益;貪圖女色;假公濟私等。只要有不徵或者少徵税款的舞弊行為,不論其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定罪。
(3)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税務行政職權構私舞弊,少徵或者不徵應徵税款,且發生了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實際後果。
其行為的手段多種多樣,例如:偽造、篡改、銷燬帳冊憑證;故意歪曲事實或者隱瞞事實,曲解税收政策法規,違反徵管程序等。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認定
(一)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違反税收法律法規不徵或少徵税款。不徵是指明知納税人應當繳納税款而不向其徵收或者擅自決定對納税人免徵税款,少徵是指實際徵收的税款少於應徵的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條件,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税的情況;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到重大損失。重大損失指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十萬元以上,或者雖然不滿十萬元但具有索賄或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與偷税罪共犯的界限
(1)如果税務工作人員在偷税過程中給予積極的幫助,同時自己假裝不知,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徵少徵税款,則行為人的行為應構成偷税罪的幫助犯,以偷税罪共犯論處;
(2)如果行為人只是對偷税人的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為徇私情私利,因此不徵少徵應納税款,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其行為應當為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三)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1)主體範圍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本罪的主體是税務機關工作人員;
(2)時空條件不同:本罪僅發生於税收徵管活動中,而玩忽職守罪存在與各種國家公務活動中;
(3)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行為,而本罪要求有直接的故意並要有徇私舞弊的動機。
任何職員在工作的過程之中,都是需要遵守既定的職業規範的,對於那些在税務機關就職的職員,主要的工作職責就是受理納税主體提交的納税申請,然後計算出申請者需要納税的數額。負責徵收税額的職員,需要檢查對方納税的數額是否與待繳納的税額一致,若是出現少收的情形,相關職員可能會構成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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