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在法律面前都是需要接受懲罰的,即使是行政機關有出現違法執行任務的行為也是不可以躲過的。現在的教育雖然有很大的進步,但還是有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是比較低的,今天我們就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情況來給大家增加一些法律的知識,看看這種情況是怎麼解決的。
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説到,面對違法犯罪的嫌疑人,法院在審理期間可以對他進行拘留調查,拘留的期限最多是37天,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還關押犯罪嫌疑人,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超期,都是不合法的。因為這種行為已經侵犯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有權利要求解除對自己的羈押,並且公安機關也要嚴格糾正自己的錯誤。
哪些情況可以重新計算羈押的期限?
1、行政機關在對已經羈押的犯罪人進行調查的時候,發現犯罪嫌疑人曾經還有一些嚴重的犯罪行為出現,這時可以直接重新計算羈關押的時間,不需要得到檢察院的批准才可以,但前提是要上報這方面的情況,好做一個信息的登記備案;
2、在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的時候,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謊報自己的真實信息,耽誤到案件的調查進度,這時是不計算到羈押的期限內的,只有嫌疑人提供完正確的身份信息之後才開始計算羈押的期限;
3、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對人身造成嚴重傷害的,一般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個精神病的鑑定,鑑定的這段時間也是不計入羈押的期限的。
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有哪些情況?
1、對於法院比較難處理的案件,沒有及時申請延長羈押的期限,導致超期了;
2、二審的法院對於已經上訴的案件處理得比較慢,審判的結果不知道什麼時候才下發,從而超期了;
3、有些案件的處理過程比較複雜,涉及到的信息量大,需要多個部門的交接才可以完成,但這期間花費的時間比較多,導致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超出了期限都不知道。
變相的超期羈押有哪些情況?
1、辦案的單位沒有重視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處理案件的時候沒有認真執行,導致進度過慢,影響到了羈押的期限;
2、辦案單位對於犯罪嫌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存在質疑的時候,沒有及時跟其他部門進行溝通,沒有認真確認過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就辦案;
3、辦案單位與負責羈押的部門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沒有做好及時的交接工作,導致交接出現了暫停的情況,從而影響到羈押期限。
這裏只説了幾個常見的超期羈押的情形,還有一些情況是沒有説到的,需要大家自己去了解了。羈押作為配合辦案單位工作的一種形式,是為了案件能夠快速調查清楚,但並不意味着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隨意受到侵害,即使是公安機關也不行。在這裏小編還要提醒大家,在我們的生活中要多學習法律知識,增加法律的意識,免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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