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第134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危險作業罪第134條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
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怎麼擔責?
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須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這裏包括兩個條件:
1、造成了損害後果,是指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2、這種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再者,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應是作業人沒有免責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損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業人就應承擔責任。但如果損害僅因受害人的過失引發的,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仍應承擔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仍在於作業的高度危險性。
三、高度危險作業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即: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者適用的領域分別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為,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已經發生了損害後果的情形。
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僱員工傷的僱主責任、僱員侵權的僱主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廠礦企業明知道違反有關規定,還強制從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人員傷亡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廠礦企業不能為了經濟利益不故員工的生命安全,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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