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7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們在平常的生活過程中,經常因為各種原因簽署多種多樣的合同,例如租賃合同,僱傭合同,購買合同,合作協議,生產合同,運輸合同等等。但是如果我們在合同簽署完畢後,發現合同內容有失誤,會影響到我們的利益,那該怎麼辦呢,這個答案,我國法律也有解答,本站為大家分析民法典第147條的主要內容。
一、民法典147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定撤銷事由,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有:欺詐、顯失公平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為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於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為。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為歸於消滅。
二、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着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為負責,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故意與對方訂立看似與實際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並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正是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的錯誤,並基於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由此可見,凡事都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我們在瞭解民法典第147條的主要內容之後,在日常簽署各類文件,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失誤就可以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來走。儘可能減少自身的損失,維護自身利益。當然我們也不能故意設圈套坑害我們的合作人或者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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