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1條的內容是什麼?
在我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父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關於監護權,我國有多部法律作出規定,其中在最新頒佈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也對其進行了修訂,裏面專門有一個章節介紹監護方面的內容。那麼新《民法典》第31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民法典》第31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監護人的順序是如何確定的?
1、就未成年監護而言,首先,有父母在的,原則上應當由父母作為監護人;其次,如果父母死亡,父母監護人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再次,如果父母沒有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雖然指定但被指定人不願意作為監護人,此時可以由具備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確定但必須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非意思表示,僅為自然意思);如果協商不成(無人願做監護人或爭着做監護人),則有關部門指定;如果沒有具備監護資格的人,應當由有關部門擔任監護人。
2、就成年監護而言,首先,當該成年人需要監護之前,完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締結附延緩條件合同以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其次,如果不存前述情形但存在有監護資格者,則由具備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確定;再次,無法確定的,應該指定;最後,如果不存在具備監護資格者,應當由有關部門擔任監護人。
由此可見,按照《民法典》第31條規定,父母不具備監護義務時,法院可以指派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其它指定的監護人,來承擔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如果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民法典》中加入指定監護的條文,就是為了確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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