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定義內容是什麼?
一、危險作業罪定義內容是什麼?
危險作業罪若是造成他人受傷,出現財產損失,或者出現其他重大情況,一般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以一定量罰金。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損害財產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身份的標誌。
最新的危險作業罪定義是生產作業中,若有違法安全的管理規定,有《刑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都要判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危險作業罪的構成條件
1.客體要件
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3.主觀要件
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隨着危險作業罪的正式實行,很多安全生產從業人員都將會“暴露”在這一刑事責任風險下,必須及時自查自糾重要或關鍵的安全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及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高效整改,並依法依規、取證生產,從而避免刑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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