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犯罪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犯罪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
犯罪終止,是犯罪分子已經完成整個犯罪行為,並造成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但是由其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在"犯罪終止"狀態下,由於犯罪行為已經被犯罪人全部實施完畢,因此可能有兩種結果:第一是犯罪即遂,就是客觀上發生了犯罪人希望發生的結果,第二是犯罪未遂,就是由於犯罪分子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沒有發生犯罪結果的狀態。
二、犯罪未遂必須具有哪些條件?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着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但由於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説已着手實行殺人,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着手實行殺人。儘管如此,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還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點:1、開始侵害犯罪客體;2、行為本身能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現,而讓它無阻礙地發展下去,該種犯罪就會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對此,我國刑法界有不同理解:
1、犯罪目的達到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沒有達到犯罪目的。
2、犯罪結果發生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沒有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
3、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
筆者同意最後一種觀點。因為它與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對應,並且能適用於結果犯、危險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種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觀上不能完成或主觀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為人本身以外的實際障礙,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礙等。
2、行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體力不濟、經驗不足等。
3、行為人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
如果認為危害結果已經發生而離開現場,實際上危害結果並未發生等。
犯罪未遂是屬於犯罪終止的一種,都是屬於犯罪嫌疑人故意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二者在犯罪行為的完成度上不同,前者是犯罪行為由於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原因沒有完成,而後者是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且還產生了社會危害性,但是二者的行為實施人都應當被處罰,因為都具有犯罪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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