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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犯罪預備與強姦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強姦罪的犯罪預備與強姦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強姦是犯罪人違背婦女的自由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交行為,作為一項性質極為惡劣的犯罪行為,我國法律對強姦罪制定了十分嚴厲的懲處規定,為了逃避罪責,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犯罪預備和未遂這兩個容易混淆的類型,偷換概念,試圖用強姦罪的犯罪預備頂替強姦未遂的罪行,關於強姦罪的犯罪預備和強姦未遂的區分,關鍵在於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已經進入着手階段,如果犯罪人的行為處於準備階段,並不能確認其即將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哪個種類,就屬於犯罪預備,如果犯罪人已經着手實施強姦手段行為,只是因為意外沒有最終得逞,則屬於強姦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強姦未遂始終沒有達到強姦既遂的危害程度,所以法律也是給予了相對強姦既遂比較輕的處罰。但這並不是説強姦未遂就不用處罰,畢竟強姦未遂也是觸犯了刑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