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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怎麼處罰妨害公務罪

廣東省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怎麼處罰妨害公務罪

我國妨礙公務是指在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過程中,行為人通過各種方式阻礙了公務的執行導致公務失敗或者公務執行延期等。大家知道在廣東省犯妨害公務罪的話,該如何進行處罰嗎?本站小編帶來廣東省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務的行為,致使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衞、收集固定案件證據、財產保全等緊急任務無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煽動羣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2)採取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3)損毀公務裝備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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