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與妨礙公務罪有區別嗎?
妨礙公務罪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3、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4、犯罪主體不同。
(一)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是國家安全。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在行為指向上,前者的行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個具體的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後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後者則不限於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除外)。最後,從犯罪的危害結看,前者系刑法理論中的抽象危險犯或實害犯,對於後一情形,必須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且達嚴重之程度為必要;後者則系行為犯,即一經實施即達既遂,並不要求發生現實的危害結果,也不需要考察行為是否已引致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
(三)從犯罪主體來看,二者雖都可由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但在實踐中,後者的主體特別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竊據國家重要職位,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的人;而前者的主體多見為普通公民。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這是二者最本質、最關鍵的區別。前者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間接故意,行為人通常有妨害公務執行的目的,但不限於此;後者則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
-
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是什麼?
“未成年犯罪”這個詞在當今社會已經普遍之際。因為未成年的犯罪概率一度上增。殊不知,“未成年犯罪”看起來簡單,其實,它卻牽連着我們的一生!那麼,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講一下“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的有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
-
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怎麼認定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怎麼認定?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並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