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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南京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2021南京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作為江蘇省的省會,南京市關於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是江蘇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規定,適用範圍是整個江蘇省。關於這個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就來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南京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1、妨害公務犯罪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拘役四個月。妨害公務犯罪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

(2)煽動羣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3)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的,可減少基準刑20%以下。

二、妨害公務罪與抗税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抗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可以成為其主體。如果行為人不具有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的身份,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以暴力、威脅方法參與抗税,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而不是抗税罪。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具備抗税罪主體資格的人員如果唆使、煽動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抗税的,可以抗税罪的共犯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抗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徵收管理制度,以及執行税收徵管活動的税務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兩罪侵犯的客體之間存在競合部分,按法條競合理論,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徵收管理活動,一般適用特殊法條,即以抗税論處。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徵收管理活動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則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3、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抗税罪和妨害公務罪主觀方面都屬於故意,但兩者之間的故意內容卻不相同。抗税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納税,卻有意針對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採取暴力、威脅手段,以達到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妨害公務罪的故意則是指,行為人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依法執行職務,卻為了使其不能依法執行職務而對其採取暴力、威脅手段進行阻礙。因此,一般來説,在對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暴力或威脅手段的場合,如果行為人是出於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應以抗税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是出於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則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以上就是關於南京市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詳細內容介紹,同時小編還為大家帶來了妨害公務罪與抗税罪之間的區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