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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成都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進行了干擾和破壞,這也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心所在。構成妨害公務罪如何處罰?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成都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做解答,請您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1.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影響社會秩序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煽動羣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在對妨害公務罪進行認定的時候,我們必須要知道妨害哪類人的行為才能構成此罪。其實,這也就説到了妨害公務罪認定的問題上,這也是最基本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