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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關於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來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情節嚴重,是指為謀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戰時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戰時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二、涉嫌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在當代的社會,軍事設備對於國家的安全維護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在實踐生活當中,往往有一些人故意提供不合格的軍事設備,這會導致我們國家的安全遭受到一定的威脅,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來對此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