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1.58W
區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兩罪在交付不合格產品、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後者的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以外的產品。
二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器裝備質量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產品質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一、本罪以“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是平時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過失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犯罪,但可酌情給予行政處罰。二、行為人...
-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司法解釋
暫無相關數據!...
-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立案標準
暫無相關數據!...
-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