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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並非引起後果或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二、對走私武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2)走私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3)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2、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走私軍用槍支或者軍用子彈五十發以上不滿一百發的;

(2)走私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一千發的;

(3)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2)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綜上所述,個人或者單位因為過失提供的武器裝備或者設施不合格的,構成犯罪,公安機關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最新刑法規定,法院對犯罪較輕的,量刑在三年以下,如果提供武器因為不合格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對當事人判刑區間在三年到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