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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事設施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破壞軍事設施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軍事設施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採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這樣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

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二、破壞軍事設施案件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為。《律師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破壞軍事設施是行為犯,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實施了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為,但並沒有從本質上造成軍事設施被破壞,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量刑不會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作戰時期破壞軍事設施的,肯定要從重處罰。

標籤:判刑 軍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