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於對敵作戰,保衞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對於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的行為,必須對軍隊的安全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特別是因提供不合格的產品造成了軍隊的安全事故或者其它惡劣的情況下還需要追究嚴重的法律責任,另外對於是否屬於過失行為也應當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