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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既遂如何判刑?

根據刑法第370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既遂如何判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裝備、多處重要軍事設施報廢的,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將過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製造、修築、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並非引起後果或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對我國的軍人造成非常嚴重的生命安全隱患,也是非常浪費國有資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原因之一。即使當事人是屬於過失行為,但也會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一般來説會按照其實際造成損失的情況來進行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