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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什麼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一、什麼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客體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有意提供的主觀心理狀態。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採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現為對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為合格產品提供給武裝部隊。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構成本罪。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為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在科研、設計、勘察、測量、建設、施工、製造、修築、修理、驗收、採購、銷售以及到部隊使用全過程中某一環節出於故意而導致了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交付使用。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對於維護我國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以及軍事制度來説,有着非常負面的影響的侵權行為,人家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且造成一定損失的還可能支付相應金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