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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客體要件。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製造、修築、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並非引起後果或者尚末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觀上為過失,即對於提供給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及軍事設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對於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或者軍事設施罪的判決處理情況,相關情況是基於犯罪分子是否屬於過失行為而定的,如果是屬於故意的犯罪行為,那麼所認定的量刑情況是不同的,另外還需要對不合格武器裝備的數量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