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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三種:

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

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三是軍用通信,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運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信息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簡易信號通信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只要屬於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