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會造成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武器裝備,是指武裝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訊指揮器材、偵察器材、軍事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事車輛,等等。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國庫、倉庫;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尋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所謂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毀損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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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量刑標準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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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量刑標準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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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事行動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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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員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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