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構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於對敵作戰,保衞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因此,軍事設施、武器裝備不合格,提供給武裝部隊,其危害是極其嚴重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為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在科研、設計、勘察、測量、建設、施工、製造、修築、修理、驗收、採購、銷售以及到部隊使用全過程中某一環節出於故意而導致了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償的,如被徵購,又可以是無償的,如被徵用。方式如何並不影響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須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所謂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產、製造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提供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外形、內部結構、堅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項技術、數量指標。最後,必須是向武裝部隊提供。雖有提供行為但不是提供給武裝部隊,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以及民兵組織。
對於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要求必然引起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一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採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現為對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為合格產品提供給武裝部隊。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構成本罪。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用設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合格的武器裝備給武裝部隊造成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會造成現役軍人在使用武器裝備的過程中重傷或死亡,所以,我法律制度中對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保留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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