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是怎樣的?
不管是他們的內容還是他們的處罰都是不一樣的。
1、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①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
②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①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②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1)“着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一般認為其屬於實行行為的起點。但是,由於着手是劃定未遂犯的處罰時期的概念,甚至可以説是將某種行為作為未遂犯處罰的根據,故實行的着手既可能前置於實行行為,也可能後置於實行行為。
(2)實行行為由刑法分則條文加以規定,但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並非都是實行行為,有的只是該罪的預備行為。
(3)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即某一犯罪的預備行為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實行行為,反之亦然。
2、犯罪未得逞
即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結果發生説)。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1)行為人所追求、放任的結果應限定於實行行為的性質本身所能導致的構成要件結果(行為的邏輯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2)特定行為結構的要求。在侵害結果必須經由特定因果發展進程而造成的犯罪中,如果結果並非經過由特定因果發展進程而造成,屬於“未得逞”.
(3)未得逞是指行為人希望、放任發生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沒有實現,不包括沒有實現刑法分則“以……目的”的情況,即不包括沒有實現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況。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原則上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4)抽象的危險犯與具體的危險犯的既遂標準也要求發生特定的侵害結果。
(5)“未得逞”屬於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並不為違法性、有責性提供根據,即不需要證明實行行為未得逞,只要已經着手又沒有既遂的,就屬於“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行為的原因、抑止犯罪結果的原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因此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他們有共同點,也有異同點。如果已經開始着手實施了犯罪但是最終沒有達到最終的犯罪目的有可能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為主觀的原因導致的,但是如果是客觀的原因,那麼就是犯罪未遂。而犯罪預備就表明當事人還沒有着手實施他的犯罪行為,所以他的處罰是會比較輕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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