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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死刑立即執行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

死刑立即執行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

如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死刑立即執行作了規定,如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二、死刑立即執行是宣判後多長時間後執行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該命令7日內執行死刑。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刑分為立即執行還有不用立即執行的情況,如果是立即執行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該命令七日內執行死刑。

標籤:法律 死刑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