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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怎麼活命

一個人被判處死刑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時,如果在執行死刑過程中發現有: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情形之一的。罪犯正在懷孕等情形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所以,被判“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有機會活命的。

死刑立即執行怎麼活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