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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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沒有上訴、抗訴的,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2、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沒有上訴、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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