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案件的辯護人有哪些?
一、檢察院抗訴案件的辯護人有哪些?
檢察院提出抗訴,下面案件可能進入二審程序,這個時候,嫌疑人可以找原來的辯護律師, 刑事案件辯護人一般是律師,或者親朋好友等。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2、辯護人是依法接受委託或指定參加訴訟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可以是律師、被告人的親友、監護人,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單位推薦的。
二、檢察院抗訴的類型有哪些?
1、二審抗訴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2、再審抗訴
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為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抗訴是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事情,對於抗訴案件,法院啟動二審程序,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重新委託辯護人,包括律師、親友等,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則監護人也能當辯護人。檢察院發起抗訴,應該在一審判決生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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