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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案例的具體內容

廣義未成年犯罪的概念,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給未成年犯罪所下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它是指6—25歲年齡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觸犯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和違反道德規範的不良行為。這種定義,是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將矯治的行為擴大到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為),並將這個年齡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對這個下限存有不同意見。相關意見認為定在10歲比較合適。其理由在於,從實證的角度,未成年犯罪人口中一般從10—12歲開始有劣跡,13、14歲開始走向社會進行違法犯罪,14—17歲進入犯罪的第一個高峯期。這樣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預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未成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筆者對此予以贊同。這一概念包括了未滿18週歲的少年犯罪和已滿18週歲不滿25週歲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規定的“未成年犯罪”的範圍應該是一致的,只不過“未成年犯罪”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則是一個寬泛的社會學、犯罪學概念,後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輕的成年犯。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分。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身就具備了應當從輕或減輕的法定情節,如果再同時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的從寬情節,相較同樣的成年人犯罪案件全案情節較輕,更易接近情節輕微的條件。為更利於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相繼出台的兩《解釋》對較為普遍的情節輕微,可以予以免刑的情形也做了具體的規定。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免刑是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規定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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