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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典型案例

實踐中發生合同糾紛案例逐漸增多,有的案例甚至成為了解決合同糾紛的參考案例。很多這樣的案例發生的原因具有普遍性,知道其中的解決方式才是最重要的,才能在辦理合同事務給自己一份權益保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有哪些規定?

         對於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制止在工作中發現以及單位、個人舉報的監護侵害行為,情況緊急時將未成年人帶離監護人。
  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並作出裁判。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監護侵害行為的工作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工作機構的,應當優先由專門工作機構辦理監護侵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