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成立犯罪未遂如何辯護?
一、犯罪嫌疑人成立犯罪未遂如何辯護?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未遂的辯護是儘量的從輕要求處理,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
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
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着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於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於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於實行階段。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對:
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刑事案件當中,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都會邀請一個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而律師的專業程度就決定了最終的辯護結果,比如説犯罪未遂當中的辯護要點就需要明確確實屬於未遂狀態,並且積極的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到從寬處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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