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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沒有委託辯護人

未成年犯罪是需要辯護人的,如果沒有辯護人則需要法院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該是法律援助的律師。

未成年人犯罪沒有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

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人沒有委託律師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就算是未成年人犯罪,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但是作為未成年人犯罪,這種情況在法律上一定程度上會減輕處罰。同時,未成年犯罪也是需要進行委託律師進行辯護的。如果沒有委託的話,可以由法院進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