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對於殺人、強姦這樣的惡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查明犯罪事實,落實證據後,通常會對其處以死刑。在我國的死刑制度中,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這兩種。法院一審做出死刑判決後,被告不服的,可以發起上訴。經過最高法核准後,死刑予以執行。那麼,死刑立即執行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死刑立即執行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死刑立即執行命令後,應當在七日內交付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死刑執行的場所是哪裏?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是什麼?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法院接到最高法死刑核准命令後,死刑立即執行的時間應該是七日內。在執行之前,罪犯有權利會見家屬,執行死刑可以選擇槍決或者注射的方式,地點應該在是遠離市區,偏僻的地方。如果罪犯處於懷孕階段,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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