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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的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死刑立即執行死刑判決生效後立即執行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死緩是指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死緩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