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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時限的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行政強制執行時限的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行政強制執行時限的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間接執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制執行一般是針對於當事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向法院申請執行的行為,如果是屬於行政關執行的案件,那麼申請人就需要行政機關來進行申請,但前提一定要在時效之內,如果超過了時效那麼法院將不會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