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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決現場立即執行有哪些情況

隨着法律的一次次完善,我國廢除了許多死刑,但就目前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們尚不能完全廢除死刑,死刑依舊是我國社會穩定的一個保障,是犯罪人的心理枷鎖。在清朝,死刑判決是縣太爺的一聲驚堂木,但是在現代文明進步的今天,死刑判決現場肯定與古時不一樣,那麼我國的死刑判決現場立即執行有哪些情況,接下來小編帶大家看看。

死刑判決現場立即執行有哪些情況

一、死刑判決有哪些程序

(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判決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性規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

2、原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3、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5、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7、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8、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執行監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二、死刑判決立即執行有哪些情況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程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則同時為核准程序,並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判決立即執行判決後多久執行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判決現場 立即執行有哪些情況?大家通過上面的法律條文想必也有了一些瞭解,死刑是一個嚴肅而認真的刑罰,因此從法庭上的判決到審核直至執行都有一套嚴格的制度,這不僅是對死刑犯人格的尊重,也是中國人權的體現。大家通過小編的整理已經有了初步認識,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