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死刑辯護

死刑複核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死刑複核期限是多長時間

死刑複核期限是多長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一審、二審、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複核程序沒有期限。死刑複核是一個特殊程序,複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複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死刑複核程序的方式

死刑複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

在死刑複核權回收之後,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複核程序,儘管其不同於一審、二審程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對於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意見等內容;

二是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並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採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複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採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別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時也便於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 3名以上單數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可以經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都是作出了期限要求的,但就死刑複核程序來看,到目前為止其實並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規定,就連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從司法實踐來看,對於死刑複核期限可長可短,具體就應當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