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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是一種直接剝奪罪犯生命權的刑事處罰,從其嚴重程度就可以知道,在保留死刑的國家裏面多數對死刑的判決都是採取慎重的態度。而在我國,死刑分為了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兩種,只有在符合規定情形下,才會對罪犯作出立即執行的處罰。那實踐中究竟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不可逆轉的刑罰方式,死刑的執行更加要謹慎。在司法實踐中死刑的執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執行的。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程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則同時為核准程序,並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是怎麼執行的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若真的需要對罪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話,為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需要慎重處理,畢竟人一旦處死就沒有什麼反悔的餘地了。而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下,法院在作出判決的時候才能夠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否則的話一般都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標籤:執行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