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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改為終身監禁的條件有哪些?

死刑立即執行改為終身監禁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死刑立即執行與終身監禁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卻是同樣嚴厲的刑法。那麼,什麼是死刑立即執行?什麼是終身監禁?死刑立即執行改為終身監禁的條件有哪些?下文是關於死刑立即執行與終身監禁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一、死刑立即執行改為終身監禁的條件

1、因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從立法內容上,《刑法修正案(九)》對終身監禁制度的適用作了嚴格的限定,即只能適用於被判處死緩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那麼,貪污受賄犯罪分子的罪行也就必須符合死刑的適用標準。如上所述,立法的本意是將終身監禁作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替代措施,因而終身監禁的適用對象必須是針對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貪污受賄罪犯,而基於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緩。此種立法原意也體現在“兩高”《解釋》中,該解釋第4條第3款規定,死緩犯終身監禁的適用必須符合該條第1款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而非該條第2款關於一般死緩的適用條件之規定。依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貪污、受賄判處死刑的適用條件是“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上述貪污罪、受賄罪適用死刑的四個條件中,除數額標準在“兩高”《解釋》中已有概括規定外,其他三個條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之含義和情形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關係,都亟需最高司法機關以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以保證司法實務中正確而統一地予以掌握和運用。

2、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和“兩高”《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是否適用終身監禁的依據,是其“犯罪情節等情況”。然而,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並未對此“情況”做出具體規定。一般而言,所謂犯罪情節,是指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以外的、與犯罪行為或犯罪人有關,能夠影響犯罪人刑事責任(主要是量刑)的各種情況,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的後果、犯罪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犯罪情節並非法院在決定是否適用死緩犯終身監禁制度時所要考慮的唯一因素,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情況需要考慮,因而立法上使用了“等”這樣的模糊用語。參酌與死緩犯終身監禁制度相類似的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的相關司法解釋,此處的犯罪情節等情況應當包括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就貪污受賄犯罪而言,一般應考察貪污受賄的次數、持續的時間、貪污對象是否為特定款物、貪污受賄贓款的具體用途和去向、是否退贓及退贓比例等各種情形。在綜合判斷相關犯罪情況後,如果認為對嚴重貪污受賄罪犯判處一般死緩(即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可以減刑、假釋)尚不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適用終身監禁。

二、死刑立即執行的基本含義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説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並非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法律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准,無需上報。

三、終身監禁的基本含義

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終身監禁是一種刑罰執行措施,不是新設立的刑種。

綜上所述死刑立即執行改為終身監禁有其適用條件,無論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終身監禁,政府機關在懲治罪犯時都會慎之又慎。中國是法治社會,罪犯的行為受到了譴責和懲罰,才能讓人民心服口服。上文分別剖析了死刑和終身監禁的含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台律師。